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摄影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摄影协会是在校工会监督、指导下,由本校教职工摄影创作爱好者自愿加入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团结和培养学校广大摄影爱好者,提高摄影创作水平,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陶冶情操,锻炼身体,凝固美好瞬间,宣传学校精神风貌,更好地为学校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协会坚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协会活动

第五条  依据校工会的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有计划地开展和组织协会活动。

第六条   协会的活动任务

组织会员进行摄影活动交流和摄影作品创作,提高会员摄影理论和技能水平,展示教职工的精神风貌。

第七条  协会在组织面向学校的大型活动前,须向校工会上交详细计划,经校工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1. 摄影知识讲座;

2. 摄影作品比赛及展览;

3. 参与学校的大型活动,为校工会、宣传部补充资料;

4. 结合学校的宣传和社会影响,到周边地区采风创作;

5. 以年会形式总结一年的协会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组成,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年召开一次,亦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大会的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

第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 讨论、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 审议和批准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 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方针政策和任务;

4. 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5. 监督本协会的财务活动;

6. 决定本协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理事会人事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后,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报校工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制。理事会必须对会员大会和校工会负责,定期向校工会汇报工作,自觉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包括: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理事会理事名单;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各项活动的开展;

4.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本会工作;

5. 负责制定计划、总结。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理事2名,经会员民主推荐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品德高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纪律;

2. 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责任感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3. 有一定的专长,具备一定的理论素质和技术,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力。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志于摄影艺术的学习和创作,能够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教职工,经本人自愿报名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1. 在本协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培训的权利;

3. 有批评和监督本协会各项工作的权利;

4. 有询问和监督本协会财务开支情况的权利;

5. 有对协会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

6. 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1. 守纪律和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 行本会决议,听从协会各项活动安排;

3. 有参加活动的义务;

4. 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做文明会员;

5. 有维护本协会利益、爱护本协会公共财物,为本协会争光的义务;

6. 任何会员未经本会同意不得利用本会名义进行各种私人活动;

7. 自觉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形象,在广大教职工中扩大协会的影响。

第十九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无特殊原因,长达一年没有参加任何活动者,作自动退会处理。会员如有违法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会费;

2. 校工会文体活动经费;

3. 校内外各种捐款;

4. 有偿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协会活动经费的使用应按照“合理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由协会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全部用于协会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年底向全体会员报告一次。

第二十四条  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4年5月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校工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摄影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