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书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书画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书画协会是在校工会监督、指导下,由本校教职工书法、绘画爱好者自愿加入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传承文明,构建和谐。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尊重艺术规律,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提高书画艺术欣赏与创作水平,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四条  协会坚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协会任务

第五条  以团结全校书画爱好者为己任,加强与教职工的联系,积极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满足教职工精神与艺术的需求。

第六条  积极配合学校庆典等重大活动,不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书画艺术展示、观摩等活动,用艺术作品展示理工人的精神面貌。

第七条  坚持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定期组织会员走进自然,走进生活进行采风,开展创作,不断丰富作品内容,不断提高艺术感染力。

第八条  推选会员优秀作品参加校外有关机构组织的书画艺术的比赛、展览和交流等活动,并在适当时候,代表学校外出举办展览,提高学校的声誉。

第九条  致力于促进校际间书画艺术的文化交流,聘请名家来校讲学、献艺,扩大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校际间的联系,提高我校教职工书画艺术水平。

第十条  加强和完善本协会的建设和管理,挖掘和培养人才,有计划地扩大队伍,促进协会发展壮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审议本届协会的工作,总结经验和制定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经会员民主推荐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1.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2. 提出协会发展规划,审批吸收新会员;

3. 组织会员大会,商讨重大事宜,向会员做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协会充分发扬自由、民主的精神,各项决策由全体成员协商决定,日常管理由秘书长主持,全体成员监督实施。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入会条件

1. 学校在职教职员工;

2. 在书法或绘画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及艺术修养;

3.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热爱书画艺术;

4. 入会后应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退会

1. 会员退会自由;

2. 会员一学期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3. 会员严重影响学校及本会名誉的要给予除名;

4.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本会,得到协会认可以后,方可退会,在此之前该会员仍被视做协会的会员;

5. 会员的退会经过认可批准,即停止参与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 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

4. 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怀着积极健康的心态去认识、对待书画艺术;

3. 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4. 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章  作品收存与使用

第二十条  会员向协会提供的作品由协会指定专人收集,并作为档案资料集中保存。协会有保护会员向协会提供的作品的著作权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向协会提供的作品,作者要对其真实性负责,经本人允许,协会会长和校工会同意,方可使用。协会、校工会举办的公益性宣传所用作品不付稿酬,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会费;

2. 校工会文体活动经费;

3. 校内外各种捐款;

4. 有偿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协会活动经费的使用应按照“合理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由协会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全部用于协会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年底向全体会员报告一次。

第二十六条  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4年5月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校工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书画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