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排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排球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排球协会是在校工会监督、指导下,由本校教职工排球爱好者自愿加入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团结全校排球工作者和排球爱好者,通过协会活动,推动排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增强教职工身体素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构建良好的排球文化氛围。在不影响工作和教学的情况下组织协会活动。

第四条  协会坚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任务

1. 根据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联系比赛,推动排球运动普及和提高;

2. 积极参加或组织省、市各高校和企业的排球联赛及其它活动,促进校际交流,扩大本协会在长春市其他高校工会协会中的影响;

3. 通过必要活动,为协会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六条  协会职责

1. 研究制定适合本运动项目的规章制度和计划,指导会员训练;

2. 管理本协会的排球队;

3. 负责本协会的发展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4. 联系排球场地、购买队服,提供比赛的后勤保障;

5. 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条  发展方向

1. 全体会员团结向上,管理规范有力,协会不断壮大;

2. 通过内部训练和与其他球队的交流、比赛,提高队伍整体技术水平;

3. 与企业携手,在一定范围内举办社区赛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审议本届协会的工作,总结经验和制定活动计划。

第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经会员民主推荐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

第十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1.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2. 提出协会发展规划,审批吸收新会员;

3. 组织会员大会,商讨重大事宜,向会员做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协会充分发扬自由、民主的精神,各项决策由全体成员协商决定,日常管理由秘书长主持,全体成员监督实施。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凡承诺并遵守本会章程的我校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会员大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 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

4. 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 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4.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退会

1.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本协会,得到协会认可以后,方可退会,在此之前该会员仍被视协会的成员;

2. 会员的退会经过认可批准,即停止参与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将终止其协会会员资格:

1. 不按时交纳会费和其它应交纳的款项;

2. 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或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会费;

2. 校工会文体活动经费;

3. 广告赞助收入;

4. 其他排球事业收入。

第十九条  协会活动经费的使用应按照“合理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协会的经费由协会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全部用于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年底向全体会员报告一次。

第二十二条  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4年5月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校工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排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