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乒乓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乒乓球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乒乓球协会是在校工会监督、指导下,由本校教职工乒乓球爱好者自愿加入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致力于团结和依靠全校广大乒乓球运动爱好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乒乓球活动,丰富业余生活,锻炼身体,增进彼此间的友谊和感情,不断提高教职工乒乓球运动技术水平。

第四条 协会坚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任务

1. 在教职工中推广乒乓球运动,组织协会内部会员之间的友谊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会员观看高水平乒乓球比赛;

2. 积极参加或组织省、市各高校和企业的乒乓球联赛及其它活动,促进校际交流,扩大本协会在长春市其他高校工会协会中的影响;

3. 通过必要活动,为协会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六条 协会职责

1. 研究制定适合本运动项目的规章制度和计划,指导会员训练;

2. 负责本协会的发展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3. 联系乒乓球场地、购买队服,提供比赛的后勤保障;

4. 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5. 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七条  发展方向

1. 全体会员团结向上,管理规范有力,不断吸收新会员,发现与培养人才,逐步充实扩大协会组织;

2. 通过内部训练及与校外的交流、比赛,提高会员整体技术水平;

3. 与企业携手,在一定范围内举办社区赛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审议本届协会的工作,总结经验和制定活动计划。

第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四名成员组成,经会员民主推荐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

第十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1.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2. 提出协会发展规划,审批吸收新会员;

3. 组织会员大会,商讨重大事宜,向会员做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协会充分发扬自由、民主的精神,各项决策由全体会员协商决定,日常管理由秘书长主持,全体成员监督实施。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入会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章程;

2. 身心健康,对乒乓球运动有一定的了解和兴趣;

3. 能按时参加协会的活动;

4. 由本人报名申请,经会员大会讨论批准后,加入本协会。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1. 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2. 有权对协会工作进行讨论、咨询和提出各种批评意见;

3.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1. 必须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声誉;

2. 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并努力完成交给自己的任务;

3. 按时交纳协会会费。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协会会费;

2. 校工会文体活动经费;

3. 广告赞助收入。

第十七条  协会活动经费的使用应按照“合理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由协会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经费全部用于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年底向全体会员报告一次。

第二十条 协会换届之前须向会员大会做出财务说明,并向下一届理事会进行财务移交。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5年6月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校工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乒乓球协会。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