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2013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长春市2013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生活困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整合慈善资源,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2013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省十次党代会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进一步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关爱奉献”的长春慈善精神,营造全民慈善的氛围,募集慈善资金,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辅助和补充作用,为构建和谐、幸福长春做出积极贡献。
二、捐赠活动的时间安排
募捐活动于9月上旬启动,10月末结束。
三、捐赠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一)捐赠原则:坚持有序组织、广泛发动、鼓励奉献的原则,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多捐多赠,有特殊困难的职工可以少捐或不捐。
(二)捐赠范围: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单位、社会团体、驻长部队、大专院校、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捐赠参考标准:
1、公式计算标准:月全部收入总额÷22×2;
2、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可按职级捐赠(部队干部及士官参照):
(1)正市级:650元。
(2)副市级:580元;
(3)正局级:500元;
(4)副局级:450元;
(5)正处级(正教授):400元;
(6)副处级(副教授):350元;
(7)正科(高级技师、):280元;
(8)副科(技师、讲师级):240元;
(9)科员(高级工、助理级):200元;
(10)办事员(中级工、技术员级):150元。
3、企业职工按收入额捐赠:
(1)1000元以下:50元;
(2)1001-1500元:90元;
(3)1501-2000元:120元;
(4)2001-2500元:180元;
(5)2501-3000元:220元;
(6)3001-3500元:260元;
(7)3501-4000元:300元;
(8)4001-4500元:360元;
(9)4501-5000元:400元;
(10)5001-5500元:460元;
(11)5501-6000元:500元;
(12)6001-6500元:560元;
(13)6501-7000元:600元;
(14)7000元以上及实行年薪的,按照公式法计算。
4、动员各类生产、经营、娱乐性质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股份制、民营)和个体工商户,捐赠2天的经营利润。
社会各界还可采取定向捐赠的方式参与慈善捐赠活动。
四、捐赠款的接收范围和方式
捐赠款的接收,原则上采取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由各级慈善组织统一负责接收。
(一)市慈善会接收范围:
1、市直机关各部门及其系统党委所属单位的捐款;
2、在长的中、省直企业、市属企业、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的捐款;
3、在长大专院校和驻长部队的捐款;
4、社会其他方面的捐款。
(二)各城区、开发区慈善会接收范围:
1、区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捐款;
2、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娱乐、服务性民营企业和员工捐款;
3、个体工商业户以及街道居民捐款。
(三)接收方式
1、市慈善会可通过现金、转帐、电汇、各行银联卡划卡和邮寄等方式接收捐赠。
单位名称:长春市慈善会
开户银行:九台农商行景阳支行(包括省农村信用社各 网点、长春农商行)
银行账号:0710434011015200024525
单位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115号(市民政局办公楼七楼)
接收捐款时间:每天9:00-16:00
咨询电话:87823843
2、各区慈善会可根据本区实际,公布接收方式和帐号。
五、免税政策及激励措施
(一)免税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向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交纳所得税前扣除。
(二)激励措施
1、对单位捐款的奖励:
(1)捐款总额50万元以上,可获年度“慈善捐赠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
(2)捐款总额15万元以上或单位人均捐款400元以上的,可获年度“慈善捐赠优秀单位”荣誉称号;
(3)捐款总额5万元以上或单位人均捐款300元以上的,可获得年度“慈善捐赠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4)在捐赠活动中组织得力,捐赠效果突出的单位组织者,可获得“慈善捐赠优秀组织者”荣誉称号。
2、对个人捐款的奖励:
(1)捐款1000元以上的,可获长春市年度“慈善捐赠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捐款2000元以上的,可获长春市年度“慈善市民”荣誉称号。
(3)累计捐款达10000元以上的,可获“长春市永久慈善市民”荣誉称号。
(4)累计捐款超过20000元的可获长春市“慈善捐赠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
3、参捐职工或直系家属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变故时,通过组织协调,可一次性得到个人捐款数额多倍的慈善救助金。
六、捐赠款的管理和使用
本次活动所募善款,主要用于助学、助医、助残、助老和济困类慈善救助项目和遭受洪涝灾害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接收的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统一上缴财政专户,按计划回拨使用,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和社会各界监督。
七、捐赠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本次募捐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最好实践,切实摆上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做好组织和动员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确保捐赠活动顺利开展。
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各委办局的捐赠组织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省直和市属企业的捐赠组织工作;市双拥办负责所有驻长部队的捐赠组织工作;市高校工委负责在长大专院校的捐赠组织工作;市金融办负责银行、保险、证券的捐赠组织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工商业户(个体、私营企业)的捐赠组织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出租车和运输车辆的捐赠组织工作;各级民政和慈善部门负责募捐活动的总体协调、接收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在活动组织过程中,各级慈善组织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设立专栏或专题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宣传。市委宣传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媒体,深入发掘并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调动企业和公民参与慈善捐助的积极性。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接收捐款要统一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吉林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票据》,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手续严密,公开透明。捐赠情况要通过媒体发布公告,自觉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确保捐赠活动健康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