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委员会
中国教育工会吉林省委员会文件
吉教工字[1996]7号 签发人:邓志远
关于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意见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评议领导干部、决定教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确保《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的实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办好社会主义学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工会法》现就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代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职权
1、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方案、工资调整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投制度。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勤工俭学等收入的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住房分配、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可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二、搞好教代会组织制度建设
1、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教职工人数多少,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2、以分院、系处,教研组(年级组)为单位,农村小学以校为单位选举教工代表,教工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教工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召开教代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的成员应有教师、职工和党政工团领导参加。
4、教代会任期三年,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5、教代会应本着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围绕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心确定主要议题。
6、在较大的高等院校可建立二级或三级教代会,大力推进县(市、区)和乡(镇)教代会建设,各地要积极进行公办民助和私立学校教代会的试点工作。
三、处理好教代会与党、政、工的关系
1、党组织与教代会 教代会接受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学校行政与教代会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工作中行使行政统一指挥权。校长既要对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又要尊重教工的民主权利,接受群众的监督;教代会既要对学校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又要尊重和维护校长的行政指挥权威,动员全校教工做好各项工作。
3、学校工会与教代会 教育工会是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教代会是党组织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选举教工代表。
(2)提出召开教代会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3)发动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检查督促执行大会决议情况。
(4)向教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工代表学习时事政治、文化业务和管理知识,增强教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
1、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将教代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布置、检查,专门研究,严格把好质量关,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建设,以保证教代会工作顺利进行。
2、学校行政应支持教代会工作,认真对待、处理教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议案,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3、学校工会要及时,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教代会工作情况,按党组织要求做好工作。
4、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把教代会工作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检查,落到实处。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分类指导,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教代会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
吉林省教育委员会
中国教育工会吉林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