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推进学校教职工文体协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文体协会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综合能力的提升,适应高水平特色大学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体协会是由学校教职工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织并申请,经校工会批准成立的校内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均指学校在职教职工(含合同制人员)。
第四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校工会的监督和指导,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校工会是教职工文体协会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职工文体协会的登记、审批、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六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申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明确的协会章程;
2. 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有专人管理;
3. 协会会员一般在15人以上;
4. 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与协会相关的活动。
第七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申请成立,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协会登记申请表》;
2.《协会负责人登记表》;
3. 协会章程;
4. 协会成员名单。
第三章 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八条 协会变更名称时,应到校工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协会因故解散,应到校工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校工会将对其进行整改或注销:
1. 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 拒绝接受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3. 半年内不开展任何工作;
4. 管理混乱,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
5. 会员人数少于15人。
第四章 会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加入协会条件
1. 本校教职工;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 热爱学校,承认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4. 同一会员可同时参加若干协会。
第十二条 协会负责人条件
1. 负责人必须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2.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和爱好,热心协会工作,乐于为大家服务;
3. 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权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3. 有权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
4. 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的义务
1. 认真执行协会各项决定,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2. 认真完成协会的工作任务,积极宣传协会宗旨并发展新会员;
3. 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组织开展活动,要根据自身的特点,紧扣协会宗旨,满足会员的兴趣和意愿,广大会员能够热情参与。
第十六条 协会可以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重大庆典活动等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有利于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有益协会成员健康和培养协会成员综合能力的活动。
第十七条 协会需在每年年初向校工会递交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活动方案、活动预期效果、活动经费预算等。每年末递交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效果、经费结算等。每次活动之后,协会要及时向校工会报送新闻稿件及活动照片。
第十八条 协会活动要确保会员安全,举行全校性的重大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向校工会提交包括参与人员、经费预算、安全预案等在内完整的活动方案,并填写《协会活动申请表》,报校工会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协会开展有关活动,未报校工会审批、备案的,出现一切事故由协会负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交纳的会费;校工会文体活动经费;社会和个人的赞助等。
第二十一条 登记注册的协会可以向校工会申请活动经费,校工会根据年度经费情况、协会建设以及活动计划等具体情况确定协会活动经费额度。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要有专人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收支平衡,并定期向协会成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协会活动经费不足,在不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条件下,可以向校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多渠道筹措经费,但必须以本协会的名义进行,不得损害长春理工大学、校工会和本协会的名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协会负责人会议,总结交流协会工作情况和活动计划,对协会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协会要主动接受校工会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对协会的经费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审计。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对协会的重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活动,予以劝阻和制止。
第八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工会每年对文体协会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评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金1000元、800元、500元的考核奖。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协会参加由市级、省级、全国组织的各项比赛。对参赛成绩较好的团体及个人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全 国 |
省 级 |
市 级 |
|
团
体 |
一等奖1500 |
一等奖1000 |
一等奖800 |
二等奖1000 |
二等奖800 |
二等奖500 |
|
三等奖800 |
三等奖500 |
三等奖300 |
|
个
人 |
一等奖800 |
一等奖600 |
一等奖400 |
二等奖600 |
二等奖500 |
二等奖300 |
|
三等奖500 |
三等奖400 |
三等奖200 |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的协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