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促进我校具有省内一流、国内先进、国际知名的多学科大学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与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学校的改革与建设,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管理水平,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放案、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和通过有关教职工的生活福利与住房等重要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依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干部的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是提交教代会讨论、决议的学校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将有关资料印发给教代会委员讨论,也可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讨论。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教代会代表或委员联席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或表决。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应是先提出意见并准备好有关材料,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在会前将材料印发给与会人员,召集会议,组织审议并作出决定。

(四)对教代会审议已经通过的方案,如需作修改,应再经下一次教代会讨论通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不授权教代会执委会处理,但需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积极配合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校长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学校有关工作和问题的讨论研究,必要时,教代会可根据教职工的要求,提请学校党委或行政同意后,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我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的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接受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若调离学校或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离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主动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是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委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约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约代表和列席代表不参加除选举和提案程序以外的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有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教代会换届时,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执委会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行使教代会职权,是负责教代会执委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及教代会执委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或新一届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提出,报学校党委讨论批准,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以教学、科研、生产、辅助部门为单位组建代表组,由当选代表推选代表组组长、副组长。代表组组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组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执委会应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干部评审、财务审查、生活福利住房、“三育人”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推荐少数有特殊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由大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提出人选,提交教代会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工作,各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代表大会决议精神和主要职责,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教代会执委会或教职工代表组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协商处理,但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联系会议应邀请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领导和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报学院党委批准。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议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召集教职工代表组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向教职工代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六)组织文体活动,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为教职工提供服务。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