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女教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教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调动广大女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女教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吉林省女教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工会与学校双方集体协商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工会代表女教职工和学校方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学校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女教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双方必须依法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  本合同所称女教职工指单位内所有的女性教职工。

第五条  本合同有关照顾女教职工经、孕、产、哺乳期的条款,适用于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教职工。

 

            第二章  女教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六条  实行男女教职工同工同酬。

第七条  在享受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教职工。

第八条  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教职工工资、辞退女教职工。单位进行改制、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教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九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或女教职工因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调整到新的适合其从事的工作时,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十条  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门颁发的《女教职工禁忌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女教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教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  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在月经期不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影响女教职工及胎儿、婴儿健康的工作。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因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怀孕7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教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怀孕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提供了正常工作并扣除相应的工作定额,单位不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女教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女教职工怀孕后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子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25;怀孕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30;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产假42;满七个月流产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十六条  多胞保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七条   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定期对女教职工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吉林省医疗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孕期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

 

            第四章  女教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  随着学校的发展,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建立哺乳室、女教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等妇幼保健设施,并妥善解决女教职工生活、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合同可以变更:

()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和废止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单位发生改制、合并、撤销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的,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合同可以终止:

()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单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前l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或签订新的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学校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每年至少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将检查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必要时双方可随时就合同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协商。

第二十七条  在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中,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学校方与工会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由学校方和工会方协商达成一致,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方代表与工会方代表签字,并由学校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即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生效之日至第二年同月同日为止。